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经济法调整对象举例说明( 二 )


因此,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
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 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
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本质区别是可以区分的 。 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
最后,虽然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但“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单一的调整对象” 。 认为法的部门的建立需以单一的调整对象为前提,也就是说,凡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其调整对象都必须是单一的,调整对象不单一的都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这种观点,就意味着否定调整对象并不是单一的民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 因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 。 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没有单一的调整对象而否认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哪些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 经济法存在吗?它能与民法、行政法相区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要回答这些问题无疑要先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 。 因为通常人们判断一个法域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 。 事实上,我国许多经济法学者也都将此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认知入口,可见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确实非常重要 。 本文从分析国外两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经济法现象的经济社会根源和目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法所担负的特殊的历史使命入手,试图逐步揭示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找到一个较为令人信服的答案 。

一、从各国经济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简述各国经济法学界的主要观点

通常我们都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 在经济法学创立之初,德国的经济法学家就对经济法有两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认为,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不过是企图指出当时各种经济关系有趋向于法制化的观点而已;另一派则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管理或完成经济企业者的事业而产生的关系:“社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把“社会”作为调整对象的法,介于公私法之间:“组织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同经济政策相适应的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 。 “统制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 。

日本也是一个经济法学较为繁荣的国家 。 其中较为著名的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社会方面”的内容而形成的法 。 丹宗昭信则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是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一系列法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