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有什么不同( 三 )
5、程序的方式 。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 , 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 , 责令纳税人缴纳 , 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 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 不缴纳的 ,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 , 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 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6、批准权限 。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 , 没有规定批准权限 , 因而 , 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 , 就有权实施 。 另外两种则有了“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
7、责令缴纳期限 。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 , 从法理上分析 , 应为当场缴纳 。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 。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 , 需重点讨论 。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 , 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 ,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 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 。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 , 应采取强制措施 , 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 , 为避免税款流失 , 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因此 , 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 。 当然 , 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 , 《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 , 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 超过期限的 , 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 责令缴纳;不缴纳的 ,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 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有什么不同】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 可以依法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 税收保全 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 , 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 , 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 , 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 《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 , 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 ,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 , 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 , 为阐述方便 , 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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