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见义勇为2021奖励政策( 二 )
见义勇为有什么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2013年10月27日京政办发〔2013〕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3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 以下简称国办39号文)精神, 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本市户籍人员, 依照《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和国办39号文的规定, 享受相关表彰奖励、抚恤优待政策, 以及因见义勇为负伤后的紧急医疗救助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参照有关规定, 享受本市表彰奖励政策和因见义勇为负伤后的紧急医疗救助, 抚恤优待标准由其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
(一)规范确认程序, 提高工作时效性 。 对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挺身而出的行为, 予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 区县民政部门在接受组织或个人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申请后, 要及时组织开展确认工作, 并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情况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 建立市、区县民政部门确认信息沟通机制, 提高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统一性、公平性 。 建立社会举荐机制, 组建社会评审团, 增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 各级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 及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线索, 增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时效性 。 见义勇为行为一经确认, 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区县政府给予奖励, 落实相关待遇, 颁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和奖章 。 建立相关宣传启动机制, 即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
(二)严格执行奖励标准 。 对见义勇为人员, 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 即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 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 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 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 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 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单独奖励规定的, 按单独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无单独规定的,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三)落实抚恤政策 。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 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 依法评定为烈士, 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 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 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 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 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 其中, 有工作单位的, 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 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 。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 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 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 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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