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有哪些,政府部门怕不怕被行政诉讼( 四 )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 , 可分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 , 无需向对方请求 , 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 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 可分为: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 , 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 , 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 , 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如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罚款20-200元) 。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 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 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
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 , 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 , 是违法行为 , 要撤销 。 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 , 如情况简单 , 无需烦琐的程序 ,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 , 对于违法行为轻 , 情节不严重的 , 可以当场口头处罚 。
扩展资料:
具体行政行为 ,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
简而言之 , 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 , 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
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 , 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 , 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 如果不服从 , 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
参考资料:

行政行为有哪些? 对于行政违法 , 不同类型的行政违法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
(一)根据违法的程度 , 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
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 , 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 , 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 。
区分实质行政违法与形式行政违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 首先 , 从法律效力看 , 实质违法一般属无效行为 , 从该行为发生之时即没有法律效力 , 而形式违法一般属可撤销行为 , 它经有效补救可转化为有效行为;其次 , 从法律后果看 , 实质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 而形式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如撤销违法)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