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有哪些,政府部门怕不怕被行政诉讼( 三 )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
6、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 除了以上的行政行为外 , 还包括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 , 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
扩展资料:
行政行为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 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 具有从属法律性 , 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 , 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 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 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 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 , 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 , 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 带有强制性 , 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 否则 , 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 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 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 , 以有偿为例外 。 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 , 应当是无偿的 。 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 , 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 , 则应该有偿的 , 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行为 , 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 , 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什么是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 , 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 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 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 , 行政机关可以剥夺 , 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 , 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 , 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 , 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 。
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 ,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 , 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 , 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 , 行政机关可以变更 , 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 , 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 , 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 。
(4)不行为 , 或称不作为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 , 称不行为或不作为 。 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 , 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 , 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 , 某工商局决定驳回 , 不予批准 , 这是否定行为 。 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 , 不作决定 , 这是不作为 。 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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