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有哪些,税前不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答: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税法规定中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税法规定, 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4、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 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 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 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
1、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 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 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 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

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 免征所得税2年 。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 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 。 生机站、气象站, 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免征所得税, 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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