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五 )
3、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有争议的,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医、患单方或双方提出并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 可以延长至7日 。 医、患单方提出尸检的, 另一方不同意的应在尸检申请单上签署“不同意尸检”, 不签署的可以采用第三方见证, 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不同意方负责 。 医方代表应为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 患方代表应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继承人或法定第一继承人的书面委托人 。 患方对在医疗机构存放的尸体超过2周不处理的,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处理, 相关费用由患方负责 。
4、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 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当事人不能在处理期间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已受理按自动放弃处理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理申请10日内作出中否受理的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 在收到首次鉴定15日内可以向通知其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7日内交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5、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的三条途径:一是医、患两方自行协商解决(鼓励按此方式解决), 由患者本人、患者死亡的其法定第一继承人或者他们的书面委托人向医方(医方代表应是经治医师、经治科室主任、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相关理由, 医方同意的协商完成;医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医方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患方同意的协商完成;患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新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 期间医、患方均有权提出不同意继续协商, 宣布协商不成, 另一方可以按其他二条途径处理 。 二是按前款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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