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四 )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 应当有患者在场 。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 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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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
2、病员死亡的, 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 其中尸检的申请, 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 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 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处理医疗事故要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书写并负责妥善保管病历, 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疗机构应当应患者的要求在医疗机构内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为其复印门诊病历(患者保管的除外)、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 主观病历部分按规定不能复制, 所发生的复印费由患者先行支付 。 其他病历在发生争议时依法封存, 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 。
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存可能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有关的药液、血液等现场实物 。 患方在场的医、患两方共同封存, 患方不在场的由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封存, 由医方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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