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三 )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劳动就业状况 , 我国劳动立法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 , 只要形成劳动关系 , 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 适用劳动法 。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出类似解释 。 这是我国目前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 但由于这些规定还是非常抽象 , 我们很难对事实劳动关系做出明确具体的判断 。

一般来说 , 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 。 从实质要件而言 , 首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成员 , 如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第三是劳动者已纳人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最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存在默认意思表示 。 从形式要件来说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 。 因此 , 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 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 , 只要具备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 如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 , 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支付报酬 , 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 , 就应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另外 , 结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 履行无效劳动合同也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虽然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 不受法律保护 , 但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若其具有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 , 理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工伤认定是以发生工伤事故时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 是为了证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时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因此 , 劳动者现时是否仍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已不重要 , 这对工伤认定并无影响 。 也就是说 , 劳动关系结束了 , 仍然能进行工伤认定 。 例如 , 职工从企业辞职后一段时间 , 才经诊断确属在职期间患职业病 , 他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同时 , 部分社会保障统筹地区 , 例如广东省 ,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 , 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 , 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这就是说 ,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 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 , 由于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 , 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 因此为保护劳动者权益 , 视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包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怎样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 , 实际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但具备下列情形的 , 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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