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换物业,可以更换物业公司吗( 三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 。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 , 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 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 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 , 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 , 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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