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 调整民事关系 ,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 , 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 可以适用习惯 ,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 承担民事义务 。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 ,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 适用前款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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