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同仁,RCD这个“救命”的规定动作您做了吗?

近日发生的一起触电事故消息让人心疼:某厨工(女 , 49岁)在单位厨房工作期间 , 在使用电蒸汽柜时突然倒地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 死亡原因为电击伤 。
调查报告显示:“该单位日常对用电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 , 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流于形式 , 存在疏漏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 。属于违规行为 , 定性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为什么说用电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不到位?
原来 , “涉事电蒸汽柜缺乏铭牌标识 , 采用380伏供电 , 由两支电热棒并联工作 , 其中一支发热棒存在漏电现象 。”同时 , 电蒸汽柜配套的控制电源设备为金属外壳 , 却未按照规范要求接地 。这些致命的隐患导致了工作人员触电倒地 , 再也没有起来 , 无辜的生命因为用电设备安全管理不善而突然消逝 , 留给后人的是无限的愧疚和悲痛 。
反思这起事故 , 或许有人会问 , 难道该单位这么省 , 没有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 , 简称RCD)吗?
答案是:肯定配置了RCD!
但是 , RCD(漏电保护装置)在紧要关头却失灵了!
保命的安全设备 , 在需要保命的时候却“失灵”了 , 是不是太讽刺了?真的见鬼了!
没有见怪 , 都是“人祸”!
其实 , 只要人尽其责 , 这样的悲剧是可以预防的 。【电工同仁,RCD这个“救命”的规定动作您做了吗?】

电工同仁,RCD这个“救命”的规定动作您做了吗?

文章插图

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漏电保护器的选择要求作出了规定:“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电流不大于30mA ,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就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 ,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选择了品质和安全性能有保证的RCD  , 可以大大的预防“失灵” 。
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 , 规范中对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更是明文规定“RCD投入运行后 , 运维管理者应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 并建立动作记录;”“RCD投入运行后 , 应定期操作试验按钮 , 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 。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试验次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6.4.8 条规定:“剩余电流保护器应用专用仪器检测其特性 , 且每月不应少于1次 , 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6.4.9 条规定:“剩余电流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试验按钮试跳一次 , 试跳不正常时不得继续使用 。”
这样看来 , 只要检查、维护到位 , “电气设备隐患早发现早治理” , 或许这样的问题不算什么大事 , 更不会导致人身触电事故;
这样看来 , 只要维护人员定期将“T”按下去 , 不但履行职责 , 甚至可以挽救一个生命 。
但是 , 这样的规定动作 , 又有几人真正的关心和做到了呢?
千万别让悲剧在我们眼前底线发生 , 不然于心何忍?
各位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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