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元买金毛幼犬,治疗费花了2000元!“星期狗”纠纷,商家部分担责

本文转自:新黄河
【900元买金毛幼犬,治疗费花了2000元!“星期狗”纠纷,商家部分担责】为什么活蹦乱跳的小金毛
不到一个星期就病死了?
属实让铲屎官们痛心不已
宠物买卖交易中
“星期狗”事件时有发生
所谓“星期狗”
是指消费者购买时
宠物狗表现得十分精神、活泼可爱
可是多数买回去7天左右就会出现问题
甚至死亡
近日,济南槐荫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900元买金毛幼犬,治疗费花了2000元!“星期狗”纠纷,商家部分担责
图片来自网络
900元买狗,治疗费花了2000元
张某从某水族馆以900元的价格购买金毛幼犬一只,购买狗笼、狗粮等花费1000元 。 次日,这只金毛犬食欲不振,精神萎靡 。 第三天,金毛犬开始呕吐 。 第四天,张某带幼犬到动物医院看病治疗 。 检测显示,小金毛携带高浓度的犬冠状病毒和细小病毒,情况严重 。 当晚,张某就幼犬的状况与水族馆沟通,水族馆表示“别给金毛花钱治病了,干脆我再送你一条”,张某并未同意 。 又过了一天,幼犬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前后支出治疗费共计2000元 。 后张某将幼犬尸体火化,支付火化费1800元 。
张某要求水族馆退款未果,投诉到济南市农业局 。 市农业局认定水族馆违法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
张某以水族馆存在欺诈经营行为,侵害了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为由,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决水族馆返还购买幼犬等费用100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3000元、赔偿幼犬治疗费、交通费、火化费等4000元,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赔偿共计9000元 。
谁该赔偿引发争议
槐荫区法院查明,该水族馆登记的工商经营范围并没有宠物狗买卖,后其经营范围变更后增加了该项内容 。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水族馆是否应赔偿张某的损失 。
槐荫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水族馆买卖金毛幼犬合同合法有效,犬只患病死亡,水族馆应承担赔偿责任 。 张某购买宠物犬时,系其自由挑选,在水族馆告知“朋友说打过一针”,但是没有出具防疫部门对出售的宠物犬进行防疫的情况下,盲目购买,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宠物犬患病后,水族馆同意为其更换,但张某以其为宠物犬治疗为由未能更换,导致宠物犬死亡、损失扩大,其扩大的损失不应由水族馆承担 。 水族馆不是专业宠物犬售卖店,主观上不清楚所卖宠物犬是否携带致病菌,不应认定其具有欺诈行为;张某要求水族馆返回购买幼犬费用900元以及为救治生命而支出的必要医疗费用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或系自身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
槐荫区法院判决水族馆返还张某购买宠物犬款项900元及治疗费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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