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 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
6、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 , 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 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
7、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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