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可以享受哪些政策,低保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二 )


三关于农村低保资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 。 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 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 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 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
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见附件三);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 4相关证明材料:(1)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 。 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
(三)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 2.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3.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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