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处理心律失常的原则

急诊快速心律失常的处理原则包括识别和纠正血液动力学障碍、纠正与处理基础疾病和诱因、衡量获益与风险、兼顾治疗与预防以及心律失常本身的处理 。
【紧急处理心律失常的原则】1、识别和纠正血流动力学障碍
血液动力学不稳定的状态包括进行性低血压、休克、急性心力衰竭、进行性缺血性胸痛、晕厥以及意识障碍等 。
血液动力学不稳定时 , 应注意:
①不苛求完美的诊断流程 , 而应追求抢救治疗的效率;
②严重血液动力学障碍者 , 需立即纠正心律失常;
③对快速心律失常应采用电复律 , 见效快又安全;
④电复律不能纠正或纠正后复发 , 需兼用药物;
⑤心动过缓者需使用提高心率的药物 , 或置入临时起搏治疗 。
血流动力学相对稳定者 , 根据临床症状和心律失常性质 , 选用适当的治疗策略 , 必要时可观察 。

紧急处理心律失常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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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纠正与处理基础疾病和诱因
心脏的基础状态不同 , 心律失常的处理策略也有所不同 。
心律失常病因明确者 , 在紧急纠正心律失常同时 , 应兼顾基础疾病治疗 。 有关基础疾病的急性处理 , 应根据相应指南进行 。 基础疾病和心律失常常可互为因果 , 紧急救治中孰先孰后取决于哪一方面为当时的主要矛盾 。
心律失常病因不明者或无明显基础疾病者 , 也应改善患者的整体状况 , 消除患者紧张情绪 , 如适当采用β受体阻滞剂 。 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要注意安全性 , 警惕促心律失常作用的发生 。
心律失常紧急处理时经常遇到的情况 , 如平时心动过缓 , 发生快速房颤;心律失常时血压低 , 需要用胺碘酮;存在心衰 , 需要用抗心律失常药 。 处理原则为:首先顾及主要矛盾方面 , 即当前对患者危害较大的方面 。
3、衡量获益与风险
对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 , 多考虑对患者的主要效益——维持生命 , 应采用较为积极的措施 。
对相对稳定的心律失常 , 多考虑风险和用药的安全性 , 治疗过分积极 , 有时会欲速则不达或弄巧成拙 。
4、兼顾治疗与预防
心律失常易复发 , 在纠正后应采取预防措施 , 尽力减少复发 。 根本措施包括:
①加强基础疾病的治疗;②控制诱发因素;③结合患者的病情 , 确定是否采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 。
恶性室性心律失常终止后 , 一般都要使用药物预防发作 。 在紧急处理后应对心律失常远期治疗有所考虑和建议 , 某些患者可能需应用口服抗心律失常药物 。 如有适应证 , 建议射频消融或起搏治疗 。
紧急处理心律失常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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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心律失常本身的处理
① 终止心律失常
若心律失常本身造成严重的血液动力学障碍 , 终止心律失常是首要任务 。 有些心律失常可造成患者不可耐受的症状 , 也需采取终止措施 , 如室上性心动过速、症状明显的心房颤动等 。
② 改善症状
有些心律失常不容易立刻自行终止 , 但快速心室率会使血液动力学状态恶化或伴有明显症状 , 如伴有快速心室率的心房颤动、心房扑动 。 减慢心室率可稳定病情 , 缓解症状 。 并非一定要转复 。
6、急性期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应用原则
根据基础疾病、心功能状态、心律失常性质选择抗心律失常药物 。
应用一种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后疗效不满意 , 应先审查用药是否规范、剂量是否足够 。 一般不建议短期内换用或合用另外一种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 , 宜考虑采用非药物的方法 , 如电复律或食管调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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