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怎么转移,转社保必须去原单位开证明吗( 二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 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 , 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 , 并有求职要求的 。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 重新就业后 , 再次失业的 ,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 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社保如何转移到另一个地方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 , 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 , 审核转移接续申请 ,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 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 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 , 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 , 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 ,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 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 , 中间允许有空档 , 可补可不补 。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 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 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 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 , 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 , 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 , 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 , 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 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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