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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员参保缴费办理指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社保费协议, 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 。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国务院[2005]38号文、成都市政府第133号令和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件的规定, 享受社保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 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未享受社保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 从2007年起, 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 从2008年起, 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
(2)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月缴纳, 缴费比例为20%, 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
在2006年10月成都市政府第126号令实施前, 按照成办发[2001]45号文件的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 须按缴费基数的0.6%一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月缴纳, 缴费比例合计为:20.6%, 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6% 。
(二)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成府发[2000]184号文件的规定, 个体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
(2)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月缴纳, 缴费比例为9.5%, 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9.5% 。
本市原国有破产企业分流自谋职业人员, 可按缴费比例4% 缴纳统筹医疗基金, 实行住院医疗保险, 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
(三)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成都市政府第126号令的规定, 个体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
从2006年10月1日起, 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个体参保缴费人员(不含中断缴费两个月以上的), 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费 。
(2)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 按月缴纳, 缴费比例为0.6%, 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0.6%;
(四)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愿参保):
根据成办发[2005]121号、成办发[2005]122号、成办发[2005]123号、成办发[2000]37号文件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凡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成都市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 或参加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 可以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
二、 办理参保流程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个体参保人员本人办理: 须提供户口簿原件(证明本市户籍)、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初次参保者不提供)以及参保者本人的银行(工、农、建)活期结算存折, 在二楼业务大厅1区1-2、7-14号窗口申领填写《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保费申请单》, 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 签订个体参保人员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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