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兵要求( 二 )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 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 , 不合格 。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 , 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 , 合格 。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 , 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 , 不合格 。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 , 支气管扩张 , 支气管哮喘 , 肺结核 , 肺大泡、自发性气胸 , 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 , 不合格 。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 , 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 , 内脏下垂 , 腹部包块 , 贫血 , 营养状况不良的 , 不合格 。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 , 平静呼吸 , 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 , 剑突下不超过3cm , 质软 , 边薄 , 平滑 , 无触痛、扣击痛 ,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 , 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 ,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 各期糖尿病 , 不合格 。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 , 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 , 不合格 。 其中 , 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 , 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 , 合格 。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 , 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 不合格 。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 , 不合格 。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 , 不合格 。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 , 不合格 。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 ,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 , 外耳道闭锁 , 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 , 重度外耳道湿疹 , 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 , 不合格 。  
轻度耳霉菌病 , 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 , 化脓性中耳炎 , 乳突炎等耳病 , 不合格 。  
鼓膜轻度内陷 , 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 , 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 , 潜艇专业合格 。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 , 重度晕车、晕船、晕机 , 不合格 。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 , 慢性鼻窦炎 , 重度肥厚性鼻炎 , 萎缩性鼻炎 , 鼻息肉 , 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 , 不合格 。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 , 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无自觉症状 , 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 , 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 , 肥厚性鼻炎 , 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 , 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 , 不合格 。  
嗅觉迟钝 , 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 , 其他专业合格 。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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