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的要求( 二 )


当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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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 , 不合格 。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8—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
第十四条 风湿病 , 心脏病、血管疾病 , 不合格 。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 , 或在50至60次之间 , 经心功能测试 , 确系生理性 , 合格 。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 , 支气管扩张 , 支气管哮喘 , 肺结核 , 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 , 不合格 。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 , 慢性细菌性痢疾 , 慢性肠炎 , 内脏下垂 , 不合格 。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现抗原检查 ,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 , 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 , 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 , 不合格 。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 , 慢性疟疾 , 血吸虫病 , 黑热病 , 阿米巴痢疾 , 丝虫病 , 不合格 。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 , 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 , 无后遗症 , 全身情况良好 , 能担负重体力劳动 , 合格 。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 , 癔病 , 遗尿症 , 不合格 。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 , 不合格 。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 , 不合格 。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 , 每侧耳语低于5米 , 不合格 。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 , 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 , 耳廓、外耳道湿疹 , 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 , 不合格 。
轻度耳霉菌病 , 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 , 化脓性中耳炎 , 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 , 不合格 。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 , 重度晕车、晕船、晕机 , 不合格 。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 , 重度肥厚性鼻炎 , 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 , 鼻畸形不合格 。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 , 不合格 。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 , 不合格 。
眼 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 , 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 , 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 , 不合格 。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 , 不合格 。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 , 眼球震颤 , 眼肌疾病 , 显性斜视 , 不合格 。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 , 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 不合格 。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 , 晶状体、玻璃体混浊 , 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 , 不合格 。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 , 不影响视力 , 合格 。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 , 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 , 重度牙周病 , 颞颌关节疾病 , 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 , 唇裂 , 腭裂 , 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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