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权威解读( 四 )


本轮PPP中最活跃的社会资本方是建筑企业。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制度原因有过度扩张的冲动,有的上市公司由于市值管理的需要;为了拿到建设项目,建筑企业以“以少量投资带动建设”的思路参与PPP。
投资项目资金是项目启动的前提,也是银行贷款的前提。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提高出资能力,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然后用资金组成社会资本联合体进行投标,使投资项目在形式上达到资本比例,膨胀了股东的出资能力,形成了建筑企业的资本泡沫。这种做法违背了1996年国发35号文关于资本比例的规定,即资本应具备三个要素:非债务资本、无息资本和计入所有者权益主体。这实际上对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都是有害的。社会资本没有真正的投资能力。当项目遇到巨大困难时,项目失败可能会给当地政府留下烂摊子。在实践中,许多过度扩张的PPP明星企业不得不出售股票来挽救金融危机。大型建筑企业的资本泡沫对参与的金融机构来说显然具有较高的风险,不利于整个PPP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新的PPP项目不仅要符合投资项目的资金比例要求,还要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双方自行确定项目公司的股债比。总之,要恢复真实、公开、透明的资本结构,让地方政府执行机构、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能够做出明确判断。
从PPP投资的特点出发,有助于缓解融资难
融资是制约PPP项目落地的一大难题。只有建设资金到位,项目才能开始落地。否则,不管前期工作做得多好,都不可能进入实施阶段。事实上,相关政策已经将融资到位放在了发展PPP非常重要的位置。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引的通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引》附件第二十条指出,“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以撤回履约保证金,直至项目合同终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指南规定“完成融资交付是PPP项目合同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其中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将完成融资交付作为项目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和所有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2016年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指引》。第十八条规定“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解除PPP项目合同”。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如何解决PPP融资难?与工业企业相比,PPP项目的融资优势在于其收费权,支持PPP发展的金融机构创新方向应针对PPP的收费权优势,避免其抵押难、担保难的弊端。对于银行来说,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风险控制的基础在于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建设期风险的合理规避以及运营期现金流的有效控制。贷款银行应重点关注项目本身面临的风险、借款人自身的还款能力和意愿,更积极地控制风险。
项目融资是国际上流行的大中型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在我国已经成功实践了20多年。项目融资以项目公司为借款人,不需要母公司和第三方的担保,也不需要项目外的抵押。该笔贷款不在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为母公司表外融资,更适合想通过表外融资融资的客户。因此,项目融资是最适合PPP模式的融资方式,金融机构通过借鉴项目融资实践,在PPP项目收费权的优势上做文章,将能够更好地支持PPP模式的发展。
笔者衷心希望,回归投融资属性,遵循投融资规律,利用《政府投资条例》的生效,PPP发展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1098年,祝PPP“早日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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