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权威解读( 三 )


突出在线平台的监管作用
根据《政企投资条例》,1098号文件要求,除涉密项目外,所有PPP项目均纳入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使用平台生成的项目编码办理审批手续。换句话说,没有纳入线上平台的PPP项目,因为没有项目代码,无法获得各种审批,会变成“黑户”,后果还是相当严重的。
1098号文件提出,在网上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实现全国PPP项目信息定期发布、动态监测、实时查询等功能。任何未进入信息监测平台的项目都将被定性为“非标项目”,就像上述未履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项目一样。从1098号文件对在线平台和信息监测平台的重视程度就可以看出。
作为《政企投资条例》时代的第一部基础设施投融资新规,1098号通知强调的“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无论是对PPP项目,还是对采用其他投融资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都发出了非常明确的政策信号。在过去,各种“自己动手”可能只是违法,但在未来,可能构成违法。对于基础设施投融资、地方政府、投资者、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第一次新监管,你准备好了吗?
回归投资方式属性,PPP发展进入新阶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98号文件简评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通知》。笔者最大的感受是1098号文件让PPP回归投融资属性,回答了目前制约PPP项目的几大问题:投资可行性论证、资金和融资困难。
PPP模式具有执行机构与社会资本的购买关系、投资者与执行机构的投资关系、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的融资关系等多种属性。在这一轮PPP模式大发展的五年里,人们关注了它的购买属性,却忽略了它作为一种投资方式的属性。如果把PPP模式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有些问题可能很容易解决。
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助于项目落地
目前,通过“两评一案”论证的PPP项目规模已超过13万亿元,等待投资签约和融资到位。为什么PPP项目难以落地?从笔者接触的项目来看,是因为有些项目没有从投资者的角度仔细论证项目的财务可行性,也没有从贷款银行的角度严格论证融资可行性,导致对投资者和贷款银行缺乏吸引力。
根据实践中的具体项目,地方政府发起的PPP项目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暂时不应该打开的物品。有些地方政府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什么项目都要去。有的项目与基本公共服务关系不大,有的项目盲目提前上马。这些项目不应该上马,更不要说采用PPP模式了。
第二类项目是建设所必需的,但不适合PPP模式。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公益性、外部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政府投融资要优先,PPP模式只是重要补充。这类项目应该通过地方政府合法的融资渠道来解决。
第三类是棚改等政策性项目,有一定收益但回报率较低,不适合PPP模式。
第四类是好的PPP投资项目。项目本身现金流很好,经济强度足以使用商业银行的贷款。
【《政府投资条例》 权威解读】经济下行期间,投资者缺乏好项目,金融机构出现“资产荒”。事实上,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具有稳定、长期的现金流,经济强度可以预测,便于投资者和贷款银行预测项目收益和风险,是一个很好的投资对象和融资对象。因此,加强PPP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把优质PPP项目签订投资合同、融资到位,将不难。
实施项目资本,促进PPP高质量发展
在市场上,已经有很多执行机构因为中标人投资不到位、项目公司不按时成立而取消PPP项目合同的例子。1098号文件重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把握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关键问题,有利于PPP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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