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豪 2021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五 )


案例7:陈国龙和其他以危险方法贩运毒品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随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国龙,男,苗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无业。2002年11月18日至2017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于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振,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无业。2013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9月25日,因容留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他于2018年12月12日获释。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国龙四次向他人销售冰毒5克、冰毒片17片。被告人李振明知陈国龙在贩卖毒品,但仍驾车两次陪同陈国龙贩卖毒品。
同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国龙将被告人李振驾驶的车辆带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某街道时,被前来抓捕的民警拦下。公安人员出示了他的警官证,要求他们停车。陈国龙命令李震倒车以逃避逮捕,并与身后的出租车相撞。公安人员上前制止,陈国龙、李震拒不停车,无视周围群众安全,致3名公安人员轻伤,致一辆摩托车及两栋居民楼门损坏,共计损失3189元。随后,公安人员逮捕了两人,并从他的车上查获了0.5g陈国龙冰毒片和0.2g冰毒。
判断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龙、李震销售冰毒、冰毒片,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为逃避逮捕,陈国龙、李震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碰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人数罪并罚,依法处罚。陈国龙在共同贩卖毒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起主要作用,李振是共同贩卖毒品罪中的从犯,共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陈国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是累犯、毒品累犯。李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陈国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于2020年9月15日生效。
典型意义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铤而走险,暴力拒捕,不仅增加了禁毒工作的风险,也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是一起毒贩与汽车相撞拒捕,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陈国龙、李震为逃避制裁,在公共场所肆意偶遇,致多名禁毒民警受伤,多人惊吓,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他们进行了处罚。
案例八:马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基本事实
被告人马,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1992年9月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于2008年6月20日结束。
被告刘保安,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他于2019年6月28日获释。
被告人、周均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人李有龙、徐步年、王德林、齐建刚均为无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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