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鸭 被吃掉的宠物鸭 伤害如何衡量( 四 )


过了两天,有人提醒他说,谁把这个鸭子捡到的话,就能拿十包北京烤鸭,他才意识到有这个微博上“悬赏令”的存在。他可不可以再去向这个失主,向王珞丹或者向她的朋友追讨那十包北京烤鸭呢?
这个问题更有意思。它涉及到合同法的根本问题。
从一般的法理上来说,当她在微博上发布这样一个“悬赏令”的时候,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单方面合同。
单边合同与双边合同的区别在于,双边合同是指双方就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而单边合同只规定了一方,即邀请方的义务。
王珞丹的“邀请”是开放式的,所有满足了她这个合同当中所规定的行为的人,都可以要求她,也就是发出邀请的这一方,兑现她单方面承诺的义务。就是任何人把这个鸭子还回来了,她都应该给人家北京烤鸭。
但是如果这个人没有提前看到这个微博,他就把鸭子退了。这时,我们可以想,这个合同已经订立了吗?
这就涉及到合同构成的四要素了。
首先,一方发出邀请。第二,对方接受邀请。第三,双方都付出了代价,证明这不是单方面的赠与。第四,双方均有受本合同或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
当王珞丹在微博上发出这个悬赏通知的时候,可以被视为发出了一份邀约,任何人把这只鸭子还给她的时候,这个人就完成了这个邀约。它是用某一个行为,而不是口头的承诺或者签署合同的方式来完成这个动作的,那我们可以认为,这份合同在这个时候就缔结完成了。
这个人退鸭子,就是他接受完这个动作的时候,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这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第四个要素。所以他不能去追那十包烤鸭。
这看上去是很小的一件事,但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你接受一项提议时,你的接受必须建立在依赖该提议的基础上。你必须意识到邀请并有接受邀请的意图,这样接受才能被视为合法接受。与其说是接受所要求的客观行动,倒不如说是接受。
这个问题在之前的判例上类似范例的,有一个人的狗走丢了,他在报纸上登了一份“寻狗启事”,说“谁把狗送回来,我给他100块钱”。结果有一个好心人就把他的狗领回来了,回去以后这个人才发现有这个报纸,然后就回去找他要钱,但最后并没有支持这一要求。
这个原则不仅用在“寻狗启事”和“寻鸭启事”上,似乎也是生活中的一件小事。这一原则一般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
1927年,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裁决过一个案子,有一个地方发生了谋杀案,有两个警察被谋杀了,所以当地的政府发出了一份悬赏令。
悬赏令称,“如果任何人能够提供足以给杀人嫌疑人定罪的证据,如果提供证据的人不是杀人嫌疑人本人,他们将获得一定程度的豁免权,还将获得金钱奖励,奖励1000元。”
有一个和这个谋杀犯过从甚密的嫌疑人克拉克,他被逮捕之后,其实是为了撇清自己在这个谋杀案当中所扮演的角色,为了证明“这不是我做的”,他就把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怎么策划和实施,全部给说出来了。所以他的这份证词就成为了那个真的谋杀犯定罪的证据,真的把那个人给定罪了。
这些流程全部完成后,他回头要求政府按照当年政府下达的悬赏令给他钱。案件层层上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说“不”。这个案子叫R诉克拉克。

【宠物鸭 被吃掉的宠物鸭 伤害如何衡量】法院承认,当政府发布这样的悬赏令时,政府提出的是单方面的合同,或者是它提出的邀请。但是当克拉克去完成这份邀请函中规定的验收行动时,他并没有带着签订这份合同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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