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病史 员工隐瞒既往病史入职 公司解雇是否合法

【既往病史 员工隐瞒既往病史入职 公司解雇是否合法】2012年10月25日,王入职某安全玻璃公司,填写了《岗位登记表》。“以前有病还是现在有病?”王楚没有填写任何疾病,也没有给出任何解释。
工作申请登记表上写着:“我在申请表上所写的一切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如有隐瞒或谎报,本人愿意接受立即辞退,不作赔偿。本人授权X公司对本人进行一切查询。我愿意接受就职前后必要的体检。”王在申请人办公室签字。
2012年11月,王在填写《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个人信息卡》时,未填写“既往病史”和“职业病诊断”栏目的任何内容。

既往病史 员工隐瞒既往病史入职 公司解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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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职前2012年10月29日的体检中,王在《职业健康检查表》“既往病史”和“急慢性职业病史”项目中填写“无”。
王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提供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王签署的《培训课程评估表》,2012年11月1日至11月9日,王学习了2012年10月实施的《员工奖惩细则》。规则明确,员工在面试、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未如实申报病史、填写公司相关表格、谎报产量或伪造虚假工作、质量记录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
2 .王于2013年3月14日签署的《履行员工义务,执行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声明》,证明王已学习2012年10月实施的《员工奖惩细则》。
王于2013年7月9日签署的《员工手册回执确认单》证明其已学习《员工手册》。手册第11页第2章第2条规定:“员工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非常重要。员工提供不正确或虚假信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有权单方面决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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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2012年、2013年、2014年、2.15年的工作表现低于2.5分,未达到X公司要求的工作预期,即3分。
王于2011年1月25日入职X公司前,被青岛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职业性接触异氰酸酯致中度哮喘”;王于2010年5月16日至5月22日在青岛开发区第二医院治疗哮喘、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
2011年8月31日,山东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8级”。
王某2010年5月16日在黄岛中医院的住院记录记载:王某既往有腰椎间盘突出症病史,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青皇人社012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记载,“王于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在青岛环保设备从事喷涂工作,确认异氰酸酯、苯系物等。诊断为职业性接触异氰酸酯引起的中度哮喘”。
2016年8月5日,王在工作中扭伤了腰部,2016年9月9日经鉴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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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8日,X公司向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王入职时未如实向公司陈述工作经历。在加入公司之前,他患了一种疾病,被发现有8级工伤。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未如实告知X公司,导致X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涉嫌作弊。
王关于个人隐私的说法是不充分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王以个人隐私为由,未如实告知X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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