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环境保护部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4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于2017年6月19日经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
【中华人民环境保护部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2017年7月28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
第一条为实行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产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所列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业的锅炉、工业炉、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一般工艺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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