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诊慢性病 你应该消除的误区
本文转自:鞍山云
【关于门诊慢性病 你应该消除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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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栏上期介绍了鞍山今年新增的两个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调整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支付限额的相关政策 , 引发了众多病友对有关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的关注 。此前 , 本专栏曾用两期的篇幅介绍过我市医保门诊特慢病的相关政策 , 但从病友咨询的问题看 , 仍然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今天 , 我们就挑重点和大家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
1.是不是患有慢性病就可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 , 并不是所有的慢性病患者都可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所谓“慢性病” , 广义上讲是指所有的需要靠长期服药控制和治疗的疾病 , 主要有:心脑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 。这类疾病一般大都难以治愈 , 需要长期通过药物进行控制 , 但长期吃药带来的经济负担让很多经济收入偏低的家庭不堪重负 。因此 , 我们国家针对一些常见的慢性疾病开展了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服务 , 将高血压、糖尿病等一些常见慢性病种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围 。这里需要大家了解的是:第一 , 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围的慢性病种种类、数量 , 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和标准 , 由各统筹地区(一般以各地市为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做出相关规定 。我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为26种 ,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为13种 , 其中既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种 , 也包括今年新增加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慢性心力衰竭治疗 。第二 , 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 也就是说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围的慢性病种是有相应的认定标准的 , 只有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专家认定符合医保门诊慢性病种标准的患者 , 在门诊购买相关治疗用药或进行相关检查项目时 , 方可按照我市住院医保待遇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政策 。这是全国各地普遍通行的做法 。以常见的高血压、糖尿病为例 , 并不是所有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都能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 只有达到高血压Ⅲ期或糖尿病合并症标准并经相关医疗机构专家认定 , 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 , 方可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
2.门诊慢性病的限额是咋回事?是不是限额多少就应该报销多少?
同全国和省内大多数地区一样 , 我市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月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 不同病种的每月医保支付限额是不一样的 。那么 , 什么是月最高支付限额 , 有了月限额是不是每月就一定要报销这些钱呢?简单地说 , 月最高支付限额就是每个月医保最多给你报销的额度 , 没有超过这个额度的 , 按政策规定报销比例由医保基金支付 , 其中按比例个人自负部分仍然要由患者自己承担;超过这个额度以上的费用 , 就需要患者自己承担了 。举个例子:退休职工张大爷经认定可享受我市高血压Ⅲ期医保慢病待遇 , 每个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80元 。假设其在我市某三级医院门诊开具治疗高血压甲类药品总费用是300元 , 按政策规定85%的比例报销的话 , 那么报销额度就是300元×85%=255元 。虽然高血压Ⅲ的月最高支付限额是280元 , 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255元 , 个人仍需承担300元-255元=45元;如果张大爷每个月用药总费用是400元 , 按照85%比例报销的话 , 报销额度应该是400元×85%=340元 , 但因为有月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 , 医保基金最多只能支付280元 , 那么张大爷自己承担的药费就是400元-280元=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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