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涉及的贷款金额较大,主张的贷款对应的银行流水为陆本人缴存,无相应的转账记录佐证;
2.说他在鲁的家里付的钱。证人沂蒙虽在法庭上作证多次开车送钱到陆家,但两人关于取款细节的陈述并不相符,证人沂蒙与陆之间有多次资金往来。应当认定证人艺谋与陆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不足以接受其证人证言;
3.陈某无法证明其资金来源。根据陈某的陈述,他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摊,他于2016年退出经营。陈某称,其在涉案期间主要使用建行账户,涉案期间账户内资金余额表明其不具备当时借贷案件涉案贷款总额的资金实力。
4.所有借款都没有约定利息,、陆也确认没有还款。继续借钱给鲁,没有得到任何回报,这是违反常理的。
5.关于持有的借条,借款10万元的借条日期为2015年,陆承认实际上是2016年12月补发的。在法院依职权重新审查并组织鉴定的情况下,陆确认涉案六张借条的指纹在事后得到部分补充。经查明,2015年陈某持有的两张欠条和2016年的一张欠条,与翟某持有的2017年欠条中“陆某”的签名是同时书写的。本案中,陆某还表示,他于2016年下半年向陈某补发了2015年借条。
6.2017年汇了15万给陆,也叫贷款,说已经还清了。但是,他没有提交相应的还款证据,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偿还的钱没有用来抵消之前的贷款。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认定陆、相互勾结,伪造借条,编造债务,拒绝接受申请贷款的真实性。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上述四个案件对应的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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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审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以及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庭审中,法院对借款过程、资金来源、借条真实性进行了调查。关于借款过程,主张现金应在证人易某的见证下交付陆某,陆某将现金存入银行,但证人易某与的陈述不符。关于资金来源,法院调查了陈某的收入来源和相应的存款流向,证明陈某不具备借贷案所涉贷款总额的资金实力。对于借条的真实性,陆多次改变其关于借条存放时间的说法,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根据鉴定意见,该借条系鲁、伪造,用以证明鲁、系虚构债务。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改变了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东莞律师事务所离婚 法援在身边妻子离婚多出43万元债务 法援律师助力受援人维权】除依法改判外,本案被告陆某、原告、证人易某因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企图通过诉讼方式编造债务,以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陆某、陈某某、易某分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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