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临沂最新事件 敲诈勒索、欺压百姓 临沂一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10月26日,
岚山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刑事案件,
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
他被判处两年零八个月的监禁。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的判决,
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此前,岚山法院以远程庭审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上述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兰山法院院长陈思贤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苏波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担任江苏某公司临沂办事处负责人,通过业务员和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事先扣除服务费、平台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变相收取利息,被害人实际得款低于借款合同本金;事先签署内容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不交付被害人相关合同文本、不向被害人详细解读违约责任;事先为涉案车辆安装GPS,留存备用车钥匙;设定被害人违约即可扣押车辆等显失公平的违法条款,一旦被害人未按时归还借款,即径行认定被害人违约。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委托他人负责对该公司运营的平台所出借由江苏某担保公司担保的逾期贷款客户进行催收。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扣留被害人车辆,以不交钱为由威胁拒不归还车辆,向被害人索取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多次在某些地区、行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和犯罪团伙。
庭审情况

庭审中,依法调查了案件事实,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对量刑和法律适用的意见。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结伙,以私自拖扣抵押车辆的方式,强行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
判断结果
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酌予减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的和平稳定,进一步为全面决战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了坚实基础。
来源:临沂兰山法院
编辑:普喵 【江苏和临沂最新事件 敲诈勒索、欺压百姓 临沂一恶势力犯罪案宣判】编辑:蒲淼
_原题是:《敲诈勒索、欺压百姓!临沂一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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