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一览 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 二 )


3、搬迁率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内完成搬迁的,以征收组为单位计算,搬迁率达80%以上的给予搬迁率奖 。具体标准为:搬迁率达80%,每个权证奖励1万元;搬迁率达85%,每个权证奖励2万元;搬迁率达90%,每个权证奖励3万元;搬迁率达95%,每个权证奖励4万元;搬迁率达100%,每个权证奖励5万元 。搬迁率奖不累计享受,超过期限,取消奖励 。
4、无违章建筑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之前和签约期首日起至30日内搬迁的 , 每个权证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无违章建筑奖励 。超过期限,取消奖励 。
5、货币安置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
6、自主安置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之前和签约期首日起至30日内搬迁 , 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自主安置奖励 。超过期限 , 取消奖励 。
7、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符合申购两套以上(含两套)征收安置房的,但因项目房源所限 , 申购一套征收安置房后,剩余评估价格还满足购买一套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的金额,按货币安置奖励和自主安置奖励的奖励期限和计算标准给予奖励 。
(三)居民未登记房屋的补偿、补助标准
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实际居住在历史形成的未登记房屋中,户籍登记与实际居住房屋一致,经调查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在五年内无房地产交易和赠与行为的 , 由建设规划、征收管理、城市管理、所属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出资方等部门共同调查会商 。认定为唯一住所的,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标准的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补助,面积不足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超出认定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助及奖励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 , 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5%的提前搬迁奖励 。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
2、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每户2800元 。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每部310元 。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每户400元 。
(4)宽带网拆除补助费:每个端口500元 。
(5)空调拆装补助费:每台500元(大型冷暖设备、设施的拆装补助费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6)热水器拆装补助费:每台400元 。
(7)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二)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未改变房屋用途,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 最高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2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中含营业用房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营业用房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