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0年个人申报( 二 )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 , 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 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
 ?。ㄈ┪猩嫠白ㄒ捣窕够蚱渌ノ患案鋈耍ㄒ韵鲁啤笆芡腥恕保┌炖?,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 , 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 , 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主要收入来源地 , 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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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 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 , 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 , 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 。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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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邮寄申报并补税的 , 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