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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指南 江苏南京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扣除对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 , 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 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
所需材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
扣除的计算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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