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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年4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等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 。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 。
受援人,是指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审查等相关工作 。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支持 。
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法律援助主体 , 并依法签订法律援助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 提高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 。
第七条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维护其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
第八条鼓励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人员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工作 。
第九条本市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 。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法律援助基金会进行捐赠,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与方式
第十条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 ,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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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肭笕啡侠投叵?nbsp;, 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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