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次性工伤医疗及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天津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天津一次性工伤医疗及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天津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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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医疗及就业补助:
领取条件: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 , 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补助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 , 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
【天津一次性工伤医疗及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天津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