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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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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调整幅度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70元 。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20元 。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专款专用 。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 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
成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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