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在区、镇(街道)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 ,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审核单位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 , 并由属地镇(街道)公布核实结果 。审核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取消其申购资格 , 并书面告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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