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热点问题解答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实施( 三 )


11.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是不是可以不处罚?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 , 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电动自行车违法查处执行与机动车不同,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角度出发,为培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起草部门拟通过在交通繁忙、电动自行车集中路段设置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学习点,以驾驶人自愿配合协助疏导交通进行安全劝导的方式 , 让驾驶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建立“以学促管”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
12.违法曝光的具体怎样操作?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热点问题解答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实施】《规定》明确 , 驾驶电动自行车实施了醉酒后驾驶,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 拒绝、逃避交通警察检查,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等五项违法行为被处罚后 , 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及时将违法曝光数据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