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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市政府出台的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按规定享受待遇 。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线上渠道正常办理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缴费 。您可优先选择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税机、粤省事小程序等渠道,及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保障企业职工及时享受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
具体可查阅: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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