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中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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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发布的《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以下住院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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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保费用 。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次 。同一医保年度,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仅限本市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间)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转院手续后,参保人于次日内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可连续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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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住院发生超过起付标准的医保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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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日间手术期间,按规定登记后,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结算,起付标准在本市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0元,支付比例按本市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
【中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月住院的,以出院日期所在医保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算 。参保人跨医保年度住院的,可在医保年度的最后5个工作日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分段结算1次 , 分段结算后按新入院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