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操作指南 太原市扩大阶段性缓缴政策


太原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操作指南 太原市扩大阶段性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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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范围
(一)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 , 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
缓缴的险种和期限
缓缴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 , 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 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3年3月底 。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为应对疫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 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 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申请缓缴的条件
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截止2021年12月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两项社会保险费,或企业(单位)存在欠费但已全部补缴的 , 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 。在此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缓缴: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有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扩围的17个行业中,2022年4月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的困难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为应对疫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 , 2022年4月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单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结束缓缴和补缴
(一)经批准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及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8月的,补缴时间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至5月征期内逐月补缴到位,剩余缓缴期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企业(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可以提前补缴 。超出补缴期限的 , 超出的月数按规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
(二)缓缴期限内,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的、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三)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 , 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
申请缓缴的流程
申请途径
【太原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操作指南 太原市扩大阶段性缓缴政策】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