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7月4日楼市新政官方问题解答 东莞楼市新规( 二 )


答:是的 。
十、“7.4”限购新政出台后,在非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是否不受限售政策限制?
答:否 。限售(限转让)政策在我市全域范围执行 。购房人在“7.4”限购新政出台后购买的商品住房,无论位于限购区域还是非限购区域,仍须执行限售政策 。总而言之,我市现行住房限售政策为:(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后(含零时)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通过赠与、法拍取得的商品住房也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交易转让 。
十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东建〔2020〕8号)规定 , 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赠与方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7.4”限购新政出台后,以上政策是否只限于限购区域执行?
答:是的 。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赠与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居民做出赠与后拟在非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的 , 不受“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的影响,可即时购房 。
十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东建〔2021〕11号)要求 ,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本市住房的 , 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7.4”限购新政出台后,以上政策是否只适用于限购区域内的商品住房法拍情形?
答:是的 。“7.4”限购新政出台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本市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的,仍须符合限购区域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
十三、“7.4”限购新政出台后,企业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是否按原政策执行?
答:是的 。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满2年后方可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
十四、“7.4”限购新政出台后,境外个人购房政策有何变化?
答:“7.4”限购新政出台后,境外个人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仍按原境外个人购房政策执行【详见《关于重新印发<东莞市商品住房限购查询操作细则>的通知》(东建房〔2022〕10号)相关条款)】 。境外个人在我市非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建房〔2015〕201号)相关规定执行 , 即“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凭据纳税、社保、工作证、学生证、单位证明等可以在我省购买自住商品住房 。”
十五、部分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属于“本市单位全职工作、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的”,其省社会养老保险核查比较麻烦,是否可以通过系统数据共享核查省社会养老保险?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反?。壳跋低彻蚕淼氖∩绫J菀蚧亓魇菔芄摇⑹ ⒋怼⑼匠绦虻戎圃?nbsp;, 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受到一定影响 。如系统省社保数据与实际缴交省社会养老保险费不一致的,仍可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东建〔2020〕8号)的要求执行,即在本市单位全职工作、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的,须提供本市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 , 携带相关省直单位密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现场登陆查验 , 或由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省直单位直接发送证明函件到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验核实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