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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有效解决全市困难居民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救急难,托底线的原则;坚持应救尽救,便捷高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同);
(二)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 , 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
(三)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四) 区(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
三、临时救助类别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
主要包括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 , 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
对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 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 , 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
四、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 , 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
1.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各区(市)要按照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及家庭自负医疗费用分类、分档进行救助,每个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倍以上至临时救助上限之间 。
2.自负教育费用救助标准 。对低保、低收入家庭自负教育费用,经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奖学金除外) , 视情况实施差额救助,原则上本科不超过5000元,专科不超过3000元;其他家庭救助标准由各区(市)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实施 。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每户2倍以下城市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各区(市)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分类、分档救助标准 。
(三)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区(市)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 。
五、临时救助方式
各区(市)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注重综合施救,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过渡、衔接、补充、兜底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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