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嘉定区公寓出租( 三 )


第十三条(公示)
经审核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运营机构受区住房保障机构委托在区运营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复核)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后仍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复核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五条(抽查)
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受理机构的受理、审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一定比例的抽查,核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受理机构下发抽查结果报告;抽查认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受理机构下发整改意见 , 受理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撤销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六条(轮候)
经核准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 , 即可由区运营机构根据受理编号进行轮候配租,轮候期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就业、住房、家庭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变动后的60天内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
第十七条(方案备案)
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人数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经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配租时间等内容 。
第十八条(配租标准)
(一)个人申请人配租标准:
1.单身申请人可以承租1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
2.家庭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承租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有关规定 。
(二)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配租标准参照个人申请人(单身、单身合租、家庭)执行;承租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 , 可安排1户多人居住,但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配租流程)
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可预约先行看房并应按时选房、签约,申请人未按时前往配租选房或不接受所配租的房源、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个人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在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在7日内到所承租住房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准入资格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
《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个人承租人(含家庭成员)、单位承租人(含单位所属员工及家庭成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即24个月),且每个承租人在本市累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
承租人享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和各类费用;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 。
第二十一条(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租赁价格须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由运营机构公布后实施;租赁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当年度经备案、公布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