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租房新规定( 三 )


第十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二)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四)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有权知悉住房装修情况,并实地查看住房 。出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并配合查看住房 。
第二十二条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必要的住房租赁管控措施,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执行 。
第二十三条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 , 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 , 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 。
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 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
第二十四条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 。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 。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 。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五条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
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
第一节住房租赁经营
第二十六条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
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
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依法履行出租人义务 。
第二十七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他人住房履行承租人义务、享受承租人权利,向他人转租住房履行出租人义务、享受出租人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