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规定 西安租赁型保障房


西安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规定 西安租赁型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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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优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理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等规定 ,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及监督管理 。
【西安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规定 西安租赁型保障房】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 主要面向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 ,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租赁住房 。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统筹和监督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发布等工作 。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级住建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动态管理等工作 。
第二章 资格审核
第五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申请人在申请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
(三)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及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等政策性住房保障,或当前已退出以上保障的 。
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
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
(二)申请人房屋情况查询结果及在申请项目所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承诺 。
(三)申请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承诺 。
第七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保障性租赁住房依项目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选择拟申请项目,填报申请人信息、上传申请资料后提交申请 。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住建部门受理 。
(三)审核 。区级住建部门受理后,核查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申请人在接到补正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
区级住建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审核完成后应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
第三章 房屋分配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达到分配条件后,项目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保障中心组织在“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房源信息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项目位置、房源数量、租金标准、租赁对象以及申请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