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文章插图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按照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自有的银行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的贷款方式 。贴息贷款方式采取形式如下:
借款人按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并委托贷款银行按月并于次月支付给借款人 。
第三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
第四条 贴息贷款申请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 , 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年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情况、个贷率和资金结余及市场需求、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 ,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年度公转商贴息贷款额度后,适时启动贴息贷款 。
公积金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 , 适当控制年度贴息贷款规模 。公积金存贷比高于80%时可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5%时或者公积金贴息贷款余额与普通公积金贷款(含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余额的比例超过25%时应停止公积金贴息贷款 , 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0%时可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置换程序 。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 , 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合作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第二章 申请贴息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贴息贷款对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新购买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贴息贷款 。
贴息贷款条件 。贴息贷款的申请条件按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及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执行 。
第三章 贴息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贴息贷款可贷额度及最长期限,按本市公积金购房组合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的利率按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 其中公积金贷款额度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贴息 。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
第四章 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购房职工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程序办理:
 ?。ㄒ唬┐钜卸陨昵肴擞泄厍榭鼋泄鹛⒋畲吧蠛?nbsp;, 同时符合商业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出具同意公转商贴息贷款办理意见书随公积金贷款资料一并送至公积金中心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