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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保障其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按照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 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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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劳械缱由涛瘛⑼缭汲怠⑼缢筒汀⒖斓菸锪鞯刃乱堤教ㄊ迪志鸵? ,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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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其参保地按以下办法确定:
?。ㄒ唬┦∧诨Ъ榛罹鸵等嗽笨善颈救擞行矸葜ぜ诨Ъ夭渭悠笠抵肮せ狙媳O眨ㄒ韵录虺撇伪#?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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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愀郯拿盘ㄍ寮榛罹鸵等嗽笨善靖郯奶ň用窬幼≈ぴ诰幼〉夭伪?,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我省注册登记地参保 。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 , 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深圳、东莞市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 。税务机关应将缴费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第五条 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 。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衔接 。
第九条 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同一时间既以职工身份缴费,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应及时停止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 。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退回个人,缴费记录一并调整;已转出本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 。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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