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加强工伤预防,防范工伤事故风险的发生 。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和编办等部门加强沟通 , 建立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机制 , 实现数据共享 。
第十二条 各市、区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 , 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市上一社保年度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 有效期为五年 。如国家、省有新规定 , 从其规定执行 。
附件:
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简明表
3.行业风险类别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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