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伤残职工待遇说明 茂名地区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茂名伤残职工待遇说明 茂名地区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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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可享受如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
2、伤残津贴: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
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指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下同)的 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为本人工资的 80%  , 四级为本人工资 75% 。
按此计发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只退出工作岗位 , 不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按上述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待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即应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按基本养老金发给,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一级护理为 60% ,二级护理为 50%  , 三级护理为 40% ,四级护30% 。
4、安装配置康复器具:工伤职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后 , 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 , 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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