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 张家港保障性住房补贴公示( 三 )


3、结果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名单在《张家港日报》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提出 , 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就提出的问题递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资格并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确认购房补贴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 。
(八)享受购房补贴的家庭,所购住房的性质是什么?
享受购房补贴的家庭,所购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时,在买受人中增加“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注明房屋性质为“保障性住房” , 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并分别载明保障家庭与政府的产权份额 。
(九)享受购房补贴的家庭,所购住房有什么权限限制?
所购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时,享受购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住房出售或出租 。
(十)如何取得购买住房的完全产权?
保障家庭可通过购买政府产权取得完全产权 。自《不动产权证》发放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可按政府购房补贴额结算;超过5年购买的,按价格认定部门认定的价格购买 。交易税费由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和保障家庭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依法承担 。
保障家庭因离婚析产发生产权转移的,个人产权部分可依法转移,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因法院判决以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抵偿债务的,或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依法予以处理 。
三、新旧政策对比
(一)申请条件做了哪些调整?
一是扩大保障范围 。由原杨舍镇扩大到全市;二是严格户籍年限要求 。由原来户口在市区须满一年调整到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三是合理化了住房准入标准 。由原来的一人户低于30平方米,二人及以上户低于60平方米,调整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统一住房分户审核标准 。对于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有住房的,统一规定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可超过75平方米 。
(二)对哪些情况做了明确不符合条件的规定?
新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出资人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合计购车价款超过30万元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又另开门店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两个及以上数量门店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营店铺雇佣2人及以上店员的”不符合申请条件规定 。
(三)新增什么便民惠民举措?
一是减少了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无需申请家庭提供社区(居委)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由申请家庭做出诚实申报的书面承诺,一经相关部门审核发现不实取消申请资格 。
二是增加了房源选择范围 。由原来的政府指定具体位置房源调整为在全市范围自由选择房源 。
【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 张家港保障性住房补贴公示】三是制定灵活的退出机制 。保障家庭可选择在5年内按原补贴额购买政府产权取得完全产权,也可选择在5年后按市场价购买政府产权取得完全产权,既能缩短政府投资的回收期限,也能满足申购家庭的实际需要 。